干部工作
关于印发《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5-11-27
党组发〔2011〕8号
关于印发《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的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1年10月31日
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发〔2009〕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级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三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
(三)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四)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条 处级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第五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交流主要在校内不同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基层单位(部门)工作经验的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优秀的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单位(部门)任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党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部门)意见;
(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处级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复杂环境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主题词:干部交流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