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3〕9号
中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
一、学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和市教育纪工委备案。
二、学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
三、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五、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六、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七、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研究开发和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享受股权激励政策,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对校、处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