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1-04-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保证干部职务变动后各项工作连续平稳进行,推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离开原任职岗位时进行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正式下达任免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任交接工作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交接的,须经学校有关校领导同意可推迟交接。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包括:本单位(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类岗位设置以及教职工的基本情况等。

  (二)单位(部门)人员情况包括:本单位(部门)人员名单、工作分工、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三)承担和完成任务情况包括:本岗位在行政或者党务、业务工作方面的任期目标责任、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任务分解以及执行完成情况;本岗位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及其工作任务和职责。

  (四)财务情况包括:离任干部在本岗位任职期间贯彻执行上级财经法规、制度的有关情况;单位(部门)的财经制度;预算内资金的来源、运用、结存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情况;应收未收款、应付未付款和贷款情况;有无债务纠纷;任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的经济活动;未完结的经济纠纷或者司法诉讼的情况。

  (五)固定资产情况包括:房屋使用现状、各类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实验设备、科研设备等。

  (六)主要文件和资料(含纸质、数字媒体等)包括: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任期内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包括年度计划、专项工作安排、政策性文件及批复等;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职称评审材料、奖惩材料、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学校下拨的年度预算经费材料、创收经费的收支账目、专项经费使用账目等;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工作资料。

  (七)本人借用物品情况包括:在本工作岗位使用或者借用的办公设备、工具和资料。

  (八)遗留问题及建议包括:离任干部认为本人或者本单位(部门)尚未完结的工作或事情及主要原因,对后续工作的建议。

  (九)其他未尽重要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工作程序:

  (一)离任干部要按照离任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

  (二)交接工作由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具体负责,交接双方核对交接资料,当面清点交接物品。

  (三)交接资料清点无误后,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在交接表上签字,并请分管领导及组织部长签字。

  (四)《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一式四份,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各留一份,同时报党委组织部、档案室各一份,作为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监督、考核、任用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离任交接工作的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二)接任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

  (三)离任干部有意隐瞒实际情况,应移交而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因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交接不清,影响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由此造成损失的,追究离任干部责任。

  (四)移交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干部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