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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5-11-27
校党发〔2012〕45号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
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有关精神,学校党委在梳理、总结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落实情况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并已经2012年9月25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中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工作机制,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实现党政集体决策的基本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应带头履行好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的职责。
第二章 议决范围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措施、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和重要人事安排方案、学院奖酬金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教师职务聘任与分级方案、教师业绩考核方案,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和德育工作、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原则性工作方案以及教师年度考核及评先推优结果等。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研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必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议题。
第三章 确定议题
第七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议题和有关材料应会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除因紧急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对拟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策问题,会前应根据议题的具体内容,以适当方式听取学院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系部党政负责人或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意见。
第四章 召开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系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必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涉及行政业务的议题要充分考虑院长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会议议题应进行表决,表决视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同意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时,方能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凡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或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应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及时传达到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但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决定或决议的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若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七章 理顺关系
第十八条 明确会议关系。处理好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其他会议的关系。对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决范围的事项,属行政工作的,由院行政会议讨论和决定;属党务工作的,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对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一些专项工作,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由学院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明确工作关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要相互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关系,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情况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个人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对违反本规定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其他单位党组织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相关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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